连云港原油商业储备基地工程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系统(VOCs)-5套采购招标公告 |
||||||||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连云港原油商业储备基地工程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系统(VOCs)-5套(WZ20230306-3809-1187-B1)招标人为,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VOCs) 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已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 2.2 招标范围: |
||||||||
序号
|
物资
|
数量
|
计量单位
|
备注
|
||||
1
|
在线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VOCs)\0-100mg/Nm3 1% 隔爆型 分析小屋+取样系统+预处理+正压防爆柜
|
1.00
|
套
|
包1-VOCs-5套
|
||||
2
|
在线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VOCs)\0-10mg/m3 1% 隔爆型 分析小屋+取样系统+预处理+正压防爆柜
|
1.00
|
套
|
包1-VOCs-5套
|
||||
3
|
在线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VOCs)\0-10mg/m3 1% 隔爆型 分析小屋+取样系统+预处理+正压防爆柜
|
1.00
|
套
|
包1-VOCs-5套
|
||||
4
|
在线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VOCs)\0-10mg/m3 1% 隔爆型 分析小屋+取样系统+预处理+正压防爆柜
|
1.00
|
套
|
包1-VOCs-5套
|
||||
5
|
在线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VOCs)\0-10mg/m3 1% 隔爆型 分析小屋+取样系统+预处理+正压防爆柜
|
1.00
|
套
|
包1-VOCs-5套
|
||||
2.3 技术规格:技术规格见具体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 “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生产商通过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并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3.1.7 供货商的技术投标书可由仪表生产商或集成商提供,集成商必须取得仪表生产商(色谱分析仪、数采仪)对本项目的投标授权,提供授权证书。仪表生产商与集成商须具有国际或国内认证机构颁发的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且上述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1.8 供货商必须仔细核对本请购书及其附件中对在线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VOCs)及分析小屋(包括在线分析小屋、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VOCs)、分析采样前处理系统、分析采样样品预处理系统、载气、标气、反吹/清扫系统、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低氧、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及烟感探头安全报警、联锁系统等)的设计及供货要求,对在线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VOCs)及分析小屋进行设计、计算及选型,应确保提供的在线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VOCs)及分析小屋的设计、计算结果、选型及供货的正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和适用性,确保完全满足现场条件及工况条件的使用要求,并符合在建地所在国和地方标准、法规等。设计选型错误应由供货商负责,任何缺项、漏项供货商必须无条件补偿和更改,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承诺书。 3.1.9 供货商必须按照买方请购书以及仪表规格书的要求,负责在线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VOCs)及分析小屋的设计、集成、调试、投用、验收等工作,应按当地环保要求,供货商应提供系统流程图、公用工程要求、接口标准及规格、安装图、接线图、电路图、小屋布置图、使用操作维护说明书、测试和诊断指南、出厂检验报告、现场调试测试报告、备品备件清单、材料表、用户培训、质量保证、环保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承诺书。 3.1.10 供货商提供的产品(生产商的产品)应是性能稳定、安全可靠产品,必须提供投标的在线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VOCs)产品近5年内(2017.1~2021.12)在石油、化工、煤化工等行业不少于1家已通过环保部门正式验收后并成功使用一年以上的业绩,提供业绩清单包括:合同复印件、环保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验收报告、用户单位、联系人等信息,上述资料如不提供、提供不完整、有虚假信息或买方无法核实,其业绩将不被认可。供货商投标的产品的型号必须与上述提供的成功应用业绩中的产品一致或等同,投标的产品必须在中国境内有技术服务和维护机构。 3.1.11 在线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VOCs)及分析小屋集成商必须具有分析小屋的制造能力、必须提供集成在线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VOCs)及分析小屋在石油、化工、煤化工等行业至少1家已通过环保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验收的使用业绩,提供业绩清单包括:合同复印件、技术协议(或技术规格书)、用户单位、联系人、产品投用时间等信息,上述资料如不提供、提供不完整、有虚假信息或买方无法核实,其业绩将不被认可。 3.1.12 供货商提供的在线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VOCs)及分析小屋、及附件等产品必须提供NEPSI、CQST或PCEC(及互认机构)颁发的防爆证书、分析仪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和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CCEP)等;防爆电气等产品必须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保证所要求的检验由经法定授权的机构以及买方指定的检验所进行. 3.1.13 供货商提供的在线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VOCs)及分析小屋,包括:在线分析小屋、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VOCs)、分析采样前处理系统、分析采样样品预处理系统、载气、标气、反吹/清扫系统、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低氧、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及烟感探头安全报警、联锁系统等等产品,供货商必须保证提供的产品能稳定、可靠的运行和当地环保部门的认可,供货商必须负责提供的在线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VOCs)及分析小屋能通过当地环保部门(或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的验收、复检及相关费用;验收、复检时业主将配合和协助供货商完成此项工作。同时,验收和复检时仪器各类技术指标、测定的数据以及供货商提供的各类调试、检测报告等达不到环保各类指标、要求而无法通过验收和复检,整改后另行组织验收和复检所发生费用由供货商承担。供货商需承诺因提供产品未能满足环保验收要求,致使无法通过环保验收,由供货商承担全部责任,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承诺书。 3.1.14 供货商在投标文件中,除了提供规格书、偏差表,还必须提供在线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VOCs)及分析小屋经验等及所有附件的产品技术样本;技术文件及说明:包括供货范围及清单、标准规范、计算书、选型说明、技术特点等;投标技术文件需提供在线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VOCs)及分析小屋规格书及系统图、分析小屋外形尺寸及布置图、公用工程条件、安装图及安装要求等. 3.1.15 根据库区危险区域的划分,本库区污水处理场属爆炸危险区域2区。其中4套VOCs监测系统用于库区厂界大气环境非甲烷总烃(NMHC)的在线连续监测,VOCs监测系统及分析小屋原则上尽可能安装在非爆炸危险区域;1套VOCs监测系统用于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NMHC)在线连续监测,VOCs监测系统及分析小屋安装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爆炸危险环境内所选用的所有电子仪表、部件和接线盒的组别温度不低于IIB T4,采用隔爆型(或正压通风)仪表(详见仪表规格书要求),产品必须符合IEC60079 和GB3836标准,具有防爆合格证(可接受的防爆认证机构有:NEPSI、CQST或PCEC(及互认机构)颁发的防爆证书),凡列入 CCC 强制性认证产品范围的防爆电气产品,应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防护等级不低IP65。 3.1.16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NMHC)在线连续监测系统(VOCs)及分析小屋系统在线色谱分析仪安装在分析小屋内,分析小屋安装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小屋内设备按1区考虑。供货商提供的色谱分析仪应是色谱本体防爆,满足防爆等级1区,不低于Ex IIB(+H2)T3,需要提供国家认监委认证权威机构认可的色谱仪防爆认证。分析小屋内安装的其他电子电气设备防爆等级不得低于Ex IIB(+H2)T3,并提供资料证明。厂界大气环境VOCs在线监测系统及分析小屋系统在线色谱分析仪安装在分析小屋内,分析小屋原则上拟安装在非爆炸危险区域,但小屋内设备按1区考虑。供货商提供的色谱分析仪宜采用色谱本体防爆(或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整体防爆认证),满足防爆等级1区,不低于Ex IIB(+H2)T3,需要提供国家认监委认证权威机构认可的防爆证书。分析小屋内安装的其他电子电气设备防爆等级不得低于Ex IIB(+H2)T3,并提供资料证明。 3.1.17 供货商提供的固定污染源VOC分析系统必须取得中国环保认证,并提供CCEP 证书和认证报告;分析仪表必须取得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认证的CPA证书,并提供CPA证书及报告。提供的VOC分析系统中非甲烷总烃(NMHC)分析仪必须采用工业过程色谱,测量原理应是GC-FID(即在线色谱带FID 检测器),用于固定污染源VOC分析系统的色谱需具有原装本体防爆功能,能满足防爆现场环境在线维护操作。色谱仪表应带触屏,有中文操作软件,仪表配有内置存储单元,并有不少于7天的测量数据保存能力;用于厂界大气环境VOCs分析系统的色谱宜采用色谱本体防爆(或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整体防爆认证)。 3.1.18 本请购书中加注星号(★)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对这些条款不得有任何偏离。加注三角符号(▲)的条款为建议性条款,对这些条款的偏离不得超过5项。供货商必须提供技术规格偏差(离)表,偏差(离)表应对强制性条款、建议性条款逐项说明。 3.1.19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0 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2月10日 8:00时至2023年2月17日 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中国石化物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s://bidding.sinopec.com)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00元,售后不退。 4.3尚未注册的投标申请人须在中国石化物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s://bidding.sinopec.com)注册,填报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账户信息等)。投标人务必确保注册信息准确。如注册信息有误,可能导致投标人无法购买招标文件、缴付投标保证金、收回投标保证金、取得费用发票、签约等。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03月02日09:30时,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中国石化物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s://bidding.sinopec.com)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本次招标不接受纸质版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2023年03月02日09:30 开标地点:网上投标,网上开标,投标人无需到上海招标中心现场。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6.1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石化物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s://bidding.sinopec.com)、中国石化物资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sinopec.com)和易派客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epec.com)上发布。 6.2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在2023年03月02日09:30前与招标联系人联系,技术咨询请与技术咨询联系人联系(技术方面的询问请以信函的形式)。 6.3其他投标说明: (1)本项目为电子CA标,首次参加的投标人,请尽快向网站购买U-KEY,并下载标书制作软件用于打开招标文件和编制投标文件。操作流程见网站说明。购买CA数字证书、招标文件下载、投标文件制作、模拟解密、网站网页问题以及相关系统软件操作,请咨询400-8198786;标书费支付、保证金支付出现问题,请咨询95388-5。 (2)购买标书须通过本招标公告网页最下方“我要投标”直接支付标书费,不接受其他方式支付。标书一经售出,不予退还。招标项目中含“(重招)”二字的,为重新招标项目,第一次招标已购买的投标人,一般可免于支付重新招标的标书费,但须在招标文件售卖期内进入系统完成报名方可直接下载标书。保证金支付须按标(包)分开支付至对应的广发银行账号。识别第一次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人,不需要招标人勾选。 (3)请在开标前提前上传加密的技术和商务电子标书,无特殊说明的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和 U盘。无特别通知的各投标人无须到开标现场投标,但需安排授权代表在线处理解密及答疑等相关事宜。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未按时解密的,视为撤销投标。 (4)注意事项:1)招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包括但不限于对招标公告的修改、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开标时间调整等)均以澄清的方式在招标平台系统中发布,投标人应及时关注和查阅招标平台中的澄清内容,如认为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或有其他疑问的,应在接到澄清后按照澄清规定的时间向招标机构提出,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招标文件澄清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购买招标文件后不参加本次投标的,须在售卖截止后3日内将加盖公章的放弃投标函及购买招标文件的证明截图发至项目投标咨询联系人邮箱,如出现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放弃投标函并且不参与投标的,影响招标人采购进度,相关投标人将纳入中石化供应商诚信体系考核。 7. 联系方式
|
||||||||
招 标 人:
|
中国石化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上海招标中心
|
|||||
地 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
地 址:
|
网上投标,网上开标,投标人无需到上海招标中心现场。
|
|||||
邮 编:
|
100020
|
邮 编:
|
200131
|
|||||
联 系 人:
|
孙治祥
|
联 系 人:
|
张毅
|
|||||
电 话:
|
021-58366600
|
电 话:
|
021-58661528
|
|||||
电子邮件:
|
sunzhixiang.ssec@sinopec.com
|
电子邮件:
|
wzzhyi@sinopec.com
|
|||||
2023年2月9日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