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招)国内标-石家庄三万吨硫磺比值更新采购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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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重招)国内标-石家庄三万吨硫磺比值更新(WZ20240507-3809-10026-B1)招标人为中国石化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在线比值仪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已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 2.2 招标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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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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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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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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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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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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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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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比值分析仪\SO2:0-2%;H2S:0-4% 1% 隔爆型 机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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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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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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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1-国内标-石家庄三万吨硫磺比值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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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技术规格:技术规格见具体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政务服务平台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询价书中带“★”的技术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卖方必须满足,只要有一项不满足即废标。带“△”的技术条款,为优先考虑条款,若出现偏差,应给予说明,累计3个带“△”的技术条款不符合,即废标。 3.1.7 光源:氙灯 3.1.8 在线硫比值仪采样探头需原装集成温度检测,当探头温度低于限值时采样系统必须启动除雾防堵塞功能,以避免堵塞分析仪采用回路。 3.1.9 供货方提供的在线H2S/SO2过程分析仪具备在装置不停车情况下,更换在役仪器的能力。法兰尺寸及标准:2" ASME B11.5 RF Class150(夹套法兰)。采样管材质316L。H2S/SO2比值分析仪整体机柜尺寸(不含法兰阀体)应小于1000*500*1000mm(长宽高),以适应现场环境。 3.1.10 招标人有权赴原产地工厂现场复核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工厂具备仪器校验条件,如投标人不配合现场复核,被视为无效投标。如提供虚假信息,纳入不诚信纪录并上报中石化集团公司。 3.1.11 为了保证仪器能稳定运行和工艺安全性,供货方必须提供2016年至今投标同类型号产品至少3套,在石油化工工况硫磺回收工艺安装,并投运达标稳定运行三年以上,提供业主出具的良好运行证明(并提供销售合同),盖公章,并提供业主联系人和电话。 3.1.12 具有光学定时自动校验功能,具有自动反吹功能。 3.1.13 在线硫比值仪具备RS485通讯功能。 3.1.14 在线硫比值仪能够同时输出4 路4~20mA 的模拟信号。 3.1.15 按照相应的标准要求进行防爆试验,满足或高于招标文件要求及相应证书,可适应石油石化或等同的危险区电气仪表使用的要求,防护等级:NEM4X或同等的IP65。 3.1.16 现场仪器防护间安装空间小,仪器为整体一体化产品,不能接受分体式,采样探头及附件不允许插拔设计,避免硫化氢泄露,造成人员伤害;采样气体通过采样管路直接进入硫比值仪测量池,被测气体经过分析仪测量回路后应由采样管路直接返回工艺管路,不得放空。(提供所投产品安装图册),需要提供制造厂官方网址,供评委现场可查。 3.1.17 本项目在线硫比值仪要求采用非分光紫外吸收原理(NDUV);采样管路必须直接与工艺管路对接;T90相应速度小于15秒;内置自动光学标定零点和量程,无需标准气标定;具有自我诊断、自动故障报警功能;硫比值仪应连续监测样气室温度,除雾器温度以发现任何可能堵塞的初始迹象,任何超出正常范围的现象都应自动切断进样并启动空气自动反吹以清洁样气处理系统;自动、定期空气反吹;除雾器具备液化脱硫防堵塞功能,模块化设计。H2S/SO2在线比值分析仪免除经常更换光源对测量的影响和减少备件的库存。 3.1.18 投标产品分析仪如为标的物所使用的品牌的技术提供方在国外完成注册的品牌,投标人必须承诺在中标后发货前提供最终产品的制造工厂所在国国家商会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或所在国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或制造工厂出具的原产地证明。提供网站地址,相关设备规格技术指标信息可公开上网查询,否则被视为无效投标。 3.1.19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0 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8月23日 8:00时至2024年8月29日 12:00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中国石化物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s://bidding.sinopec.com)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0元,售后不退。 4.3尚未注册的投标申请人须在中国石化物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s://bidding.sinopec.com)注册,填报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账户信息等)。投标人务必确保注册信息准确。如注册信息有误,可能导致投标人无法购买招标文件、缴付投标保证金、收回投标保证金、取得费用发票、签约等。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09月03日09:00时,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中国石化物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s://bidding.sinopec.com)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本次招标不接受纸质版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2024年09月03日09:00 开标地点:网上远程开标(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民安东路268号国际金融中心A座21层招标大厅)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6.1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中国石化物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s://bidding.sinopec.com)上发布。公告信息同时推送至中国石化物资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sinopec.com)、易派客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epec.com)和中国石化物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s://bidding.epec.com)。 6.2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在2024年09月03日09:00前与招标联系人联系,技术咨询请与技术咨询联系人联系(技术方面的询问请以信函的形式)。 6.3其他投标说明: (1)本项目为电子CA标,首次参加的投标人,请尽快向网站购买U-KEY,并下载标书制作软件用于打开招标文件和编制投标文件。操作流程见网站说明。购买CA数字证书、招标文件下载、投标文件制作、模拟解密、网站网页问题以及相关系统软件操作,请咨询400-8198786;标书费支付、保证金支付出现问题,请咨询95388-5。 (2)购买标书须通过本招标公告网页最下方“我要投标”直接支付标书费,不接受其他方式支付。标书一经售出,不予退还。招标项目中含“(重招)”二字的,为重新招标项目,第一次招标已购买的投标人,一般可免于支付重新招标的标书费,但须在招标文件售卖期内进入系统完成报名方可直接下载标书。保证金支付须按标(包)分开支付至对应的广发银行账号。识别第一次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人,不需要招标人勾选。 (3)请在开标前提前上传加密的技术和商务电子标书,无特殊说明的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和 U盘。无特别通知的各投标人无须到开标现场投标,但需安排授权代表在线处理解密及答疑等相关事宜。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未按时解密的,视为撤销投标。 (4)注意事项: 1)招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包括但不限于对招标公告的修改、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开标时间调整等)均以澄清的方式在招标平台系统中发布,投标人应及时关注和查阅招标平台中的澄清内容,如认为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或有其他疑问的,应在接到澄清后按照澄清规定的时间向招标机构提出,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招标文件澄清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购买招标文件后不参加本次投标的,须在售卖截止后3日内将加盖公章的放弃投标函及购买招标文件的证明截图发至项目投标咨询联系人邮箱,如出现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放弃投标函并且不参与投标的,影响招标人采购进度,相关投标人将纳入中石化供应商诚信体系考核。 3)对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有异议的,请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在“易派客”网站(https://www.epec.com)“投诉/曝光台一异议投诉”页面尽快提出。 7.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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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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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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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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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宁波招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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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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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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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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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民安东路268号国际金融中心A座21层招标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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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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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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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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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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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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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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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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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座机若未接听,请发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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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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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80862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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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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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4-27668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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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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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xy.sjlh@sinop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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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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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zhangjing@sinop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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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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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