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仅限制造商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投标方具有独立签订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能力,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行政许可,投标人已完成和正在执行同类(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生产、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工艺条件适应性
本次采购的应急吸附系统吸附剂(柱状活性炭)用于污水处理场VOCs治理提标改造项目,用于吸附污水处理场有机废气中的VOCs,使用条件如下:
3.1原料性质:
本装置的原料主要是来自污水处理场高浓度区域产生的VOCs废气,主要污染物为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根据现场经验及人工采样和在线监测数据分析结果,提标改造项目设计入口非甲烷总烃在2000mg/Nm3,最大峰值为5000mg/Nm3,高浓度气体部分设计气量为20000Nm3/h,主要性质见表3-1。
编号 |
名称 |
单位 |
数据 |
1 |
流量 |
Nm3/h |
20000 |
2 |
温度 |
℃ |
40 |
3 |
压力 |
KPag |
8 |
4 |
非甲烷总烃 |
mg/Nm3 |
≯5000 |
5 |
苯 |
mg/Nm3 |
≯100 |
6 |
甲苯 |
mg/Nm3 |
≯50 |
7 |
二甲苯 |
mg/Nm3 |
≯20 |
8 |
硫化氢 |
mg/Nm3 |
10 |
9 |
氨 |
mg/Nm3 |
2 |
表3-1 原料性质
3.2产品性质:
吸附剂作为应急处理系统使用,要求满足48 小时的吸附处理要求,处理的废气符合《石油炼制工业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 4 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制的规定,见下表所示。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排放指标,mg/m3 |
1 |
颗粒物 |
<20 |
2 |
二氧化硫 |
<50 |
3 |
氮氧化物 |
<100 |
4 |
苯 |
<4 |
5 |
甲苯 |
<15 |
6 |
二甲苯 |
<20 |
7 |
非甲烷总烃 |
<120 |
表3-2 产品性质
3.3操作条件
项目 |
数值 |
操作温度,℃ |
40 |
操作压力,KPag |
8 |
设计温度,℃ |
80 |
设计压力,MPag |
0.15 |
压降,kPa |
≤5 |
安装环境 室外 |
室外 |
安装位置 |
土建基础 |
表3-3 操作条件
4 技术性能保证
(1)吸附剂(柱状活性炭)作为应急措施,要求原料条件在不高于表3.1的条件下,吸附剂(柱状活性炭)的连续运行时间不少于 48h。
(2)应急吸附系统中装填的吸附剂(柱状活性炭)连续运行的 48h 内废气出口指标不得超过表3.2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
(3)投标方提供的吸附剂(柱状活性炭)运行过程中不会出现高温自燃等情况。
(4)连续运行的 48h运行周期内,吸附剂(柱状活性炭)保证压降不超过5kPa,在实际操作负荷(气量)为设计负荷的 60~110%时能够正常操作,并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
5吸附剂(柱状活性炭)最低性能指标要求如下:
项目 |
数值 |
规格 |
4mm柱状炭 |
四氯化碳吸附率(CTC) |
100% |
苯吸附率 |
>55% |
机械强度 |
>95% |
水份 |
<10% |
灰分 |
<12% |
装填密度 |
0.38~0.44 g/cm3 |
5、投标方需具有近二年(2019年1月1日至开标之日),国内石油炼制企业污水处理场有机废气(VOCs)处理装置(气量不小于20000m3/h)中,直接使用柱状活性炭吸附,或后置柱状活性炭吸附的使用业绩≮3套次。提供的业绩应附供货合同或应用报告,方为有效业绩。(有效证明文件中至少应包括:货物品种、规格、数量、用户名称、销售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未满足上述要求的业绩为无效业绩。)对伪造、变造业绩的投标人,永久取消其参与公司招标的资格。
6、提供吸附剂(柱状活性炭)的物化性质、出厂分析单、合格证以及使用说明书、安全技术说明书、过期产品处置方法、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7、提供工业使用方案。
8、在使用过程中,现场发生任何非人为的技术问题,必要时技术服务人员应24小时到达现场进行无偿的技术服务。
9、在使用该产品过程中,所有与使用该产品有关的数据分析,均以中国石油大连石化公司质检计量中心分析数据为准,以此数据判定该产品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附件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