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试验箱 | ||
品目 |
货物/通用设备/仪器仪表/试验仪器及装置/试验箱及气候环境试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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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 | 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 | ||
行政区域 | 青岛市 | 公告时间 | 2020年06月17日 23:50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0年06月10日 | 更正日期 | 2020年06月17日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李宁 | ||
项目联系电话 | 0532-85727257 | ||
采购单位 | 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 | ||
采购单位地址 | 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9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尚艳红0532-83786203 | ||
代理机构名称 | 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青岛市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A座306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李宁0532-85727257 |
项目名称:试验箱
项目编号:SDZG-01190103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宁
项目联系电话:0532-85727257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06月10日
本次变更日期:2020年06月17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试验箱公开招标公告
原公告地址:http://www.ccgp.gov.cn/cggg/zygg/gkzb/202006/t20200610_14452049.htm
三、更正事项、内容:
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受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的委托,对试验箱(项目编号:SDZG-01190103)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采购,本项目于2020年6月10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原定于2020年7月9日14时00分开标。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对原采购文件的部分内容作更正,具体内容更正如下:
1、原采购文件 “第四章 采购需求”“商务条件”中:
★3.3付款方式:投标人应自行选择以下付款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响应。
3.3.1付款方式(1):
3.3.1.1预付款
为合同总价的20%,即( )元人民币。本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单据,甲方收到并认可下述单据后(20)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
(1)预付款收据;
(2)包括主要材料采购、制造和检验计划在内的生产制造进度表;
(3)由银行开立的与预付款金额相等的、以甲方为受益人并经甲方认可的不可撤销银行预付款保函。
(4)其他:具体在合同中约定。
3.3.1.2货款
为合同总价的80%, 即( )元人民币。乙方应在设备交货后向甲方提交以下单据,甲方在收到并认可下述单据后( )个工作日内以( )方式向乙方支付:
(1)合同总价80%的增值税发票;
(2)货物及随机资料签收单;
(3)甲方、相关第三方(如有)签署的设备验收合格证明;
(4)由银行开立的涵盖合同总价(5)%、以甲方为受益人并经甲方认可的不可撤销银行质量保函;
(5)其他:具体在合同中约定。
3.3.2付款方式(2):
3.3.1.1预付款
为合同总价的20%,即( )元人民币。本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单据,甲方收到并认可下述单据后(20)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
(1)预付款收据;
(2)包括主要材料采购、制造和检验计划在内的生产制造进度表;
(3)由银行开立的与预付款金额相等的、以甲方为受益人并经甲方认可的不可撤销银行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在货到且验收合格后30日之后的( )个工作日退还,预付款保函的开立银行必须为投标人基本户开户银行或国有五大行或招标人认可的国有商业银行。
(4)其他:具体在合同中约定。
3.3.1.2货款
为合同总价的80%, 即( )元人民币。乙方应在设备交货后向甲方提交以下单据,甲方在收到并认可下述单据后( )个工作日内以( )方式向乙方支付:
(1)合同总价80%的增值税发票;
(2)货物及随机资料签收单;
(3)甲方、相关第三方(如有)签署的设备验收合格证明;
(4)由银行开立的涵盖合同总价(5)%、以甲方为受益人并经甲方认可的不可撤销银行质量保函,质量保函在质保期满30日之后的( )个工作日退还,质量保函的开立银行必须为投标人基本户开户银行或国有五大行或招标人认可的国有商业银行;
(5)其他:具体在合同中约定。
3.3.2付款方式(2):
乙方应在设备交货后向甲方提交以下单据,甲方在收到并认可下述单据后( )个工作日内以( )方式向乙方支付:
(1)合同总价全额增值税发票;
(2)货物及随机资料签收单;
(3)甲方、相关第三方(如有)签署的设备验收合格证明;
(4)由银行开立的涵盖合同总价(5)%、以甲方为受益人并经甲方认可的不可撤销银行质量保函;
(5)其他:具体在合同中约定。
现更正为:
★3.3付款方式:投标人应自行选择以下付款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响应,投标响应付款方式即为合同签订的付款方式,不允许修改。
3.3.1付款方式(1):
3.3.1.1预付款
为合同总价的40%,即( )元人民币。本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单据,甲方收到并认可下述单据后(20)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
(1)预付款收据;
(2)包括主要材料采购、制造和检验计划在内的生产制造进度表;
(3)由银行开立的与预付款金额相等的、以甲方为受益人并经甲方认可的不可撤销银行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在货到且验收合格后30日之后的( )个工作日退还,预付款保函的开立银行必须为投标人基本户开户银行或国有五大行或招标人认可的国有商业银行。
(4)其他:具体在合同中约定。
3.3.1.2货款
为合同总价的60%, 即( )元人民币。乙方应在设备交货后向甲方提交以下单据,甲方在收到并认可下述单据后( )个工作日内以( )方式向乙方支付:
(1)合同总价60%的增值税发票;
(2)货物及随机资料签收单;
(3)甲方、相关第三方(如有)签署的设备验收合格证明;
(4)由银行开立的涵盖合同总价(5)%、以甲方为受益人并经甲方认可的不可撤销银行质量保函,质量保函在质保期满30日之后的( )个工作日退还,质量保函的开立银行必须为投标人基本户开户银行或国有五大行或招标人认可的国有商业银行;
(5)其他:具体在合同中约定。
3.3.2付款方式(2):
乙方应在设备交货后向甲方提交以下单据,甲方在收到并认可下述单据后( )个工作日内以( )方式向乙方支付:
(1)合同总价全额增值税发票;
(2)货物及随机资料签收单;
(3)甲方、相关第三方(如有)签署的设备验收合格证明;
(4)由银行开立的涵盖合同总价(5)%、以甲方为受益人并经甲方认可的不可撤销银行质量保函;
(5)其他:具体在合同中约定。
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变,特此公告。
给各有关供应商工作上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本公告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部分以本公告为准。
四、其它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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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尚艳红0532-83786203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青岛市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A座306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李宁0532-85727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