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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江苏油田分公司石油产品酸值测定仪\0-0.0001mg/g0.5%招标公告[变更公告]

中国石化招标投标网2024-09-12 09:28
 

1.招标条件

1.本招标项目 江苏油田分公司石油产品酸值测定仪\0-0.0001mg/g0.5%(招标编号:NZZ240930-3833-028621), 招标人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 , 招标项目资金来自 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 , 出资比例为 100 %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石油产品酸值测定仪\0-0.0001mg/g0.5% 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2 招标范围

序号 物资描述 数量 单位
1 机械杂质测定仪\-10-150℃0.1℃ 1.000
2 石油产品酸值测定仪\0-0.0001mg/g0.5% 1.000
3 饱和蒸气压测定仪\0-1000kPa±0.1kPa 1.000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资质要求。

(1)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财务要求。

3.1.3 业绩要求。

3.1.4 信誉要求。

(1)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2)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3)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政务服务平台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4)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5 其他要求。

(1)投标人须书面承诺按照江苏油田《物资供应中心不合格物资处理办法》处理验收不合格的物资。(2)投标人须书面逐项承诺:投标人必须承诺接受以下条件:1、设备完全满足技术规格书的全部制造要求,无偏离;2、设备自最终验收通过之日起,保修2年(质保期内免费维修,终身负责维修);4、如产品出现问题,投标人需4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故障解决不得超过48小时,如维修后仍然无法解决的无偿更换新设备。5、负责每年免费对设备校检至少一次。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招标物资由投标人自行生产)投标,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招标文件开始售卖时间 2024年9月6日17时30分 至 2024年9月11日17时30分 (北京时间,下同),中国石化物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s://bidding.epec.com)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0 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9月19日9时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中国石化物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s://bidding.epec.com)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不接受纸质版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2024年9月19日9时0分。

开标地点:中国石化物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s://bidding.epec.com)。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中国石化物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s://bidding.epec.com)上发布。公告信息同时推送至中国石化物资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sinopec.com)、易派客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epec.com)和中国石化物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s://bidding.sinopec.com)。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请购买招标文件后,尽快在“易派客”网站(https://www.epec.com)“投诉/曝光台→异议投诉”页面填报并提交。

7.投标说明

一、投标报名 1、本标段为电子招投标项目,只接受在中国石化物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s://bidding.epec.com/)报名和领取招标文件,并下载投标软件制作工具,按照要求和格式进行标书制作。 2、本次投标不需缴纳报名费、投标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 二、投标文件制作 1、投标人的资质证书、发票、业绩、装备能力等投标文件必须真实有效,核验文件的真实性将纳入评审范围,请诚信投标。 2、投标人应按照投标文件目录下评审标准要求对应填报和上传投标文件资料,评标中依据每个目录下的投标资料对该评审项目进行评分。因投标资料上传位置错误而导致评审项目未得分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后果。如无对应目录且招标文件及附件要求提供的资料,可放在同一评审阶段的近似目录中。 3、如招标文件允许代理商参与投标,代理商参加投标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期内的代理授权书(格式自拟),未提供的将不被认定为代理商。 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初步评审审查标准(即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标准)和详细评审审查标准(即技术评分标准、商务评分标准、其他评分标准),对同一类评审因素的具体要求可能不一样(如对业绩年限、数量等要求),请对照要求分别对应准备。 5、关于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签章。招标文件中明确注明需加盖单位公章或手动签字的,请打印后盖章签字再行上传,不可用电子签章代替单位公章。其余部分可用电子签章。也不可以用打印版签字替代手动签字。 6、本次招标所有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含招标公告)均通过电子招标平台发布,请注意登录查看并签收,未点击“签收”按钮的,可能会导致信息丢失。由于未及时查看和签收而导致的信息失误由投标人自担。 7、对招标文件的提问和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2日前通过“电子招标平台”在线提问,招标中心将在线答复和处理,请注意登录查看。 8、对招标文件中技术文件等重要内容的澄清,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加盖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正式澄清函。 9、对投标文件中发票的特别要求 本次招标中涉及的所有发票(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要求的业绩发票、设备发票等)均须通过发票核验功能提交,5年以内的发票核验结果是“验真成功”的方可用于投标,5年以上的发票须通过该功能录入发票信息并上传发票扫描件后方可用于投标。 投标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点击“供应商发票”按钮选用并引用发票,本次招标仅接受通过发票核验功能提交的发票,未通过发票核验功能提交的发票视为无效投标材料且不纳入评审。 如招标文件中存在要求投标人提供“发票复印件”“发票查询截图”等发票信息的,投标人不需要提供“发票复印件”“发票查询截图”等,必须按照发票信息核验功能的要求执行。如招标文件中要求与此处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如遇问题应在开标前联系客服(400-819-8786)。 三、投标文件递交 本次招标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注意事项如下: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完成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的在线上传。 2、递交投标文件时系统统一加密,开标后统一解密。 3、投标人代表无须到现场投标。 4、针对比较复杂的商务计算,请各投标人务必于开标后半小时内将EXCEL版报价表,发送至招标文件中招标业务员邮箱yuf.jsyt@sinopec.com,报价表命名(公司名称+招标编号),该EXCEL版报价表仅为方便计算使用,不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其内容应与导入到价格投标文件中的报价表一致。 四、开标环节 1、开标工作于开标时间在电子招标平台准时进行,投标人须安排授权代表按规定时间在线处理解密及答疑等相关事宜。 2、全流程电子开标需要投标人远程配合的主要事项如下: (1)开标当日请在线关注招标系统,如发现评委发出需要回复的澄清,请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回复。 (2)对评标中出现异常报价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将对异常报价进行详细分析,必要时将要求相关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对确认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投标,视为串标;对投标人分项报价相似或投标总价异常接近,无法合理解释报价组成的投标予以否决。 (3)投标人参与在线开标,开商务标时请注意商务开标结果;评标完成后,投标人注意查看评标结果。 五、投标信用评价 根据《中国石化物资采购招标投标诚信管理办法》,招标机构对以下行为计入“投标信用评价”,并在后续招标评标中予以体现。 1、不参与投标,但未按要求提交《放弃投标声明》,导致影响中石化采购进度的。购买标书后如放弃投标,须购买标书后3日内发加盖公章的《放弃投标声明》以及购买招标文件的证明截图至招标联系人邮箱。未按规定提交《放弃投标声明》且不参与投标,导致影响中石化采购进度的,计入供应商诚信评价。 2、不按规定提出异议或投诉,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8.联系方式

招标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 招标组织单位: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

联系人: 拜启明 联系人: 余凤

电   话: 17701450006 电   话: 0514-87763859

电子邮件: wangsy_2.jsyt@sinopec.com 电子邮件: 707369103@qq.com

招标文件发布日期: 2024年 9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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