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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中化新网2022-07-13 16:34

7月13日,商务部发布公告,自2022年7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对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不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各公司现行反倾销税税率如下:日本依克丝兰工业株式会社16.1%,三菱化学株式会社15.8%,东丽株式会社16.0%,其他日本公司16.1%;韩国泰光产业株式会社8.6%,其他韩国公司21.7%;土耳其阿克萨丙烯酸化学工业公司8.2%,其他土耳其公司16.1%。

2016年7月13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16年7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7年8月4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由三菱化学株式会社继承三菱丽阳株式会社在腈纶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15.8%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2018年11月6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将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从4.1%-16.1%调整为8.6%-21.7%。

2021年7月13日,应中国腈纶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15号公告,决定自2021年7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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