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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丙酮反倾销税继续征收

中国化工报2020-06-12 09:36
   商务部日前发布2020年第13号公告,自2020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税则号29141100)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此外,本次复审调查期间,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提交价格承诺,商务部决定自2020年6月8日起对其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继续执行价格承诺,不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在价格承诺执行期间,如其出现违反价格承诺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的情况,则按照2008年第40号公告对该公司裁定的倾销幅度(9.4%)对其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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