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东丽宣布:东丽株式会社针对东丽碳纤维(广东)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及侵害商标权诉讼,获得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胜诉判决。
东丽碳纤维公司东丽碳纤维(广东)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碳纤维领域的企业,使用与本公司近似的企业字号,并在其销售的碳纤维相关商品上使用与本公司企业字号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对此,东丽株式会社认为东丽碳纤维公司的该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权侵权,于2022年11月起诉讼。
经审理,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使用与本公司近似的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产品名称等处使用与本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本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约1000万日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