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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发布生态环境4项地方标准

宁夏生态环境厅2024-02-29 15:35
 近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批准发布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制修订的4项地方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 1996-202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 1995-2024》《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 819-2024》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64/T 702-2024),将于2024年5月4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区在生态环境领域首次发布地方标准最多的一次,为推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提供有力支撑。

标准制修订是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的有效做法,是依法治污的需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 1996-202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 1995-2024)《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 819-2024)3项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其制修订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现行国家火电、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龄已超过10年,我区制订的煤质活性炭地方标准的标龄也已超过10年,要求相对宽松,难以满足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形势和宁夏主要污染物减排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近年来全区火电、水泥、煤质活性炭行业污染物治理水平不断提高,绝大部分企业已完成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主要污染物均可实现达标排放。为巩固取得的治理成果,使生态环境法规标准体系更好地服务于大气污染防治和监管,开展3项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尤为必要。

标准制修订过程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多措施确保合理性和可行性。3项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结合宁夏先期开展的超低排放改造和节能改造实际,多次深入企业调研。在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典型性企业监测、文献查阅、国内外标准比较、行业可行性污染控制技术等统计分析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了污染物排放管控指标和要求。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及宁夏相关单位、企业、行业协会进行内部征求意见和线上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吸纳各方面的合理建议。同时,多次召开专家技术审查会和咨询论证会,对标准限值、标准的合法性、社会稳定风险及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等重点内容进行评估和论证,以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

标准制修订以高水平生态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主要污染物指标宽严相济。《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 1996-2024)与国家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特别排放限值相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收严了50%、30%和50%,新增了氨的排放限值;与国内相关地方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标准相比,控制要求基本一致。《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 1995-2024)与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水泥窑主要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相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收严了50%、50%和68.8%;与国内相关地方水泥排放标准相比,控制水平宽严适当,符合宁夏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目前国家和地方均没有发布活性炭工业相关标准,《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 819-2024)与原《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 819-2012)相比,颗粒物、二氧化硫及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分别收严了40%、43%和60%,新增了苯的排放限值以及炭化炉、活化炉废气基准含氧量浓度折算要求等内容。

标准修订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64/T 702-2024)重点根据全区推行种养结合模式的县区比例、养殖标准化规模化建设水平、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等因素,坚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循环发展、综合利用,统筹衔接、技术提升”原则,以国家和地方已颁布的有关畜禽养殖的环境管理政策文件为指导,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最新的环境保护要求,充分考虑自治区现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的现状,将经济技术可达作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确定的重要依据,把经过工程实例证明的成熟、可靠、经济的处理工艺和管理要求纳入标准中。《规范》进一步明确了我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技术要求,促进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和效能的提升。

下一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推进上述标准的宣传,将日常技术指导、执法监管与宣传相结合,推动标准落地实施。后续还将做好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总体评估,促进生态环境标准更好地服务于执法监管、污染物减排及环境质量改善工作,为新征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美丽宁夏建设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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