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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印发严格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07-08 08:20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优化化工园区布局,提升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化工园区(片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建设标准、新设立、认定、区域范围调整、园区管理及复核、取消定位等事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

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简称监控点)是指处于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规模、市场、技术优势,产业特色鲜明,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的已建成投产化工生产企业(《湖南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见附件1)。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进行化工园区新设立、区域范围调整、认定和复核等事项的审查工作。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禁限控”目录、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审查工作。

(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化工园区所在的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设立和边界的审查工作。

(三)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化工园区规划选址、四至范围规划建设布局、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审查工作。

(四)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化工园区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应急等方面的审查工作。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化工园区工业供水、公用管廊和集中供热、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保障能力方面的审查工作。

(六)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的审查工作。

(七)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审查工作。

(八)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化工园区涉及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方面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五条  化工园区应当有明确的管理机构、面积、四至范围和坐标。

第六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依法开展或纳入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第七条  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关规划和标准规范,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利用、综合防灾减灾、交通运输等相关要求。

第八条  化工园区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应当连片规划选址建设;确因规划限制、避让环境敏感区域和重大产业布局等需要无法连片的,可以采取“一园多片”等模式建设,即一个化工园区可由多个不连片的片区组成。“一园多片”模式建设的化工园区,规划面积范围应当处于同一个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内。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地段、地区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

(一)沿江(含长江湖南段和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长江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和解释的,按其执行;

(二)地震断层区、地质灾害易发区、蓄滞洪区、全年静风频率超过60%的区域;

(三)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区域;

(四)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第十条  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生产功能区相互分离,布置在化工园区边缘或者化工园区外,安全距离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化工园区应当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人员、车辆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物料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化工园区应当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或者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积聚。

第十二条  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可以统筹配建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和处置设施。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

第十三条  化工园区应当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独立建设或者依托骨干企业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专管或者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规范化工企业雨水收集以及排放环境管理。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化工园区应当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设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自然灾害等情形下应急处置要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

第十五条  化工园区应采取自建、共建或依托重点化工企业、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并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  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

第十七条  化工园区应当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特点,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的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当按照要求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

第十八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

第十九条  化工园区应统一建设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的道路、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消防应急、防洪等公用工程;根据需要建设跨企业输送化学品、蒸汽和污水等的公共管廊。

第三章  新设立

第二十条  新设立化工园区应当充分论证、从严控制,确需新设立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承载列入国家或者省相关战略规划重点项目需要的;

(二)对当地经济发展、就业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的地区特色产业,需要实施集聚集约发展的;

(三)省级及以上先进制造业集群、未来产业发展和区域高端制造业配套需求的。

第二十一条  新设立化工园区应位于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内,且以化工为主导产业。

第二十二条  新设立化工园区程序。

(一)提出申请。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向属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化工园区认定申请。

(二)市级初审。由市州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州相关部门进行初审,报请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认定申请材料以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相关文件。

(三)省级审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省直相关部门原则上在1个月内书面反馈审查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在2个月内综合各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形成审查意见。

(四)批准设立。通过省级审查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拟新设立的化工园区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联合行文公布。

(五)建设管理。经批准新设立的化工园区应当组建筹备工作机构,严格落实本办法要求,加快化工园区建设,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新设立化工园区,由市州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文件(含初审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基本概况、必要性、产业定位、选址布局及四至范围、按照第二章建设标准要求的建设方案)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  认  定

第二十四条  认定范围。新设立化工园区和已认定化工园区扩片工作完成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化工园区认定。

第二十五条  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向属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化工园区认定申请。

(二)市级初审。依据本办法及《湖南省化工园区认定复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要求,由市州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州相关部门进行初审,报请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认定申请材料。

(三)省级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收到相关材料后,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省直相关部门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原则上在1个月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书面反馈审查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在2个月内综合各部门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形成审核意见,确定拟认定化工园区。

(四)批准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拟认定化工园区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联合行文公布。认定的化工园区冠名为“XX开发区(XX化工片区)”。

第二十六条  认定申请材料。

(一)市州人民政府认定申请文件(含初审意见)。

(二)化工园区新设立或扩片的批复文件,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设立文件。

(三)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专家评审意见及审查意见。园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详细规划)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批复文件、规划文本及图纸、矢量数据(shp格式,2000大地坐标系,含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化工项目入园评估制度及入园项目评估情况。

(四)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审查意见,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结果。

(五)化工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跟踪评价)、专家评审意见及审查意见。

(六)化工园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危废处理等公用工程建设情况。

(七)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八)对照《评分标准》的要求进行逐项说明。

(九)省直相关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认定标准。

(一)建设标准不符合《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中第四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或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化工园区。

(二)根据本办法及《评分标准》进行审查、评分,省级评分总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化工园区,认定为化工园区。

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第五章  区域范围调整

第二十九条  化工园区的四至范围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缩小四至范围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化工园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扩大规划建设区域(以下简称扩片):

(一)拟扩建区域应当和认定化工园区在同一个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核定边界范围内。拟扩建区域在产业园区核定边界范围外,应先完成产业园区区域范围调整工作,才可开展化工园区扩片。

(二)认定化工园区化工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比60%以上,可开发利用率不足20%,已建成正式投产项目亩均产值不低于200万元/亩(属于未来产业或参与国家重大技术攻关、解决“卡脖子”问题、实现重点领域“补短板”“填空白”的企业不受亩均产值的限制)。

(三)申请扩片当年以及前两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且申请时不存在区域限批、挂牌督办、被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国家和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指出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等未完成整改销号事项。

(四)申请扩片当年以及前两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C级或D级)。

第三十一条  扩片程序。

(一)扩片启动。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扩片筹建申请,扩片申请材料参照第二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扩片条件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向市州人民政府出具启动扩片工作的复函,启动实施扩片工作。

(二)扩片筹建。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复函要求,加快基础设施、公用工程等建设,两年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扩片认定。在扩片实施期内,可在拟扩片范围内新建承接列入国家或者地方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

(三)扩片认定。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申请认定。两年内未申请认定或认定未通过的,扩片工作终止,不得在拟扩片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筹建期内已建化工项目不得投产。

第六章  园区管理及复核

第三十二条  化工园区实行属地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工园区的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做好化工园区日常监管。

第三十三条  化工园区应具备产业发展、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信息化管理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按“十有两禁”要求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和满足化工园区各项管理需要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化工园区应当依据产业规划,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及项目准入条件。

第三十五条  建立园区评价与复核制度。化工园区所在产业园区管委会按照《评分标准》,每年上半年开展园区自评,6月底前将自评报告和评价评分表,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三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每三年对市州人民政府提交的化工园区复核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省直相关部门原则上在1个月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书面反馈审核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在2个月内结合各部门提出的书面审核意见形成复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未通过复核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工园区,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省直相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提醒、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推进问题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化工园区,取消化工定位。

第七章  取消定位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化工园区需取消化工定位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  化工园区被取消化工定位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园区转型发展实施方案,依法依规推进园区内现有化工企业转型升级、关闭退出或者异地搬迁。园区内关闭退出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明确管控或修复责任主体,并按相关规定开展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四十条  化工园区被取消化工定位后仍然保留化工生产企业的,不得撤销管理机构、降低安全环保监管标准、停用公共基础设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化工园区日常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管理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后我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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