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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期安全生产 化工企业牢记这“十条”

中化新网2020-07-17 10:02
   近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下发通知,对做好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十条”要求。
 
  一、针对全厂防雷电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测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接地检测全部合格;
 
  二、针对位于山体旁、沿河及易受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威胁的企业,采取监测和相应防范措施,提前预测和研判自然灾害带来的安全风险;
 
  三、针对油气长输管线周围存在滑坡、山洪等地质灾害及穿越地震活动断层的地区,采取相应工程防灾措施,确保管道安全;
 
  四、针对重大危险源罐区、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储存场所的围堤、雨水阀、排污阀、油水井、事故池、地沟等部位,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设施设备完好在用;
 
  五、针对电石、金属钠、金属镁、金属钙等遇湿易燃化学品仓库、剧毒化学品仓库,进行全面检查,做好防雨、防淹涝和湿度检测工作,防止遇湿后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六、强对流降雨天不得进行剧毒、强腐蚀和遇水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危险化学品露天装卸作业;
 
  七、高温天气不得进行易自燃、易挥发、闪点低的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
 
  八、雷雨等恶劣天气原则上不得进行检维修和开停车;确需进行特殊作业的,必须升级管控,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九、强化应急队伍建设,开展防汛专项应急演练,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器材物资储备,确保汛期安全需要;
 
  十、严格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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