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了推进工业领域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落后高耗能设备,工信部先后四次发布《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
一是存在假冒节能设备。一些地区涉及《目录》中设备(产品)的生产单位并未按照公告要求停止生产,还有的厂家将淘汰设备更换标牌后,冒充节能设备进行销售。由于节能设备的制造成本高、价格昂贵,建设单位尤其是采用EPC总承包方式建设的项目,更愿意采购淘汰设备以降低项目成本,赚取更多利润。因无专用设备对机电设备进行能效检测,价格低廉的假冒节能设备反而在招投标中更具竞争力。
二是各地对使用更换节能机电设备(产品)的规定期限不统一,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却按照公告要求进行查处。比如在查到淘汰设备后就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或使其无法通过能评验收等。但其实许多使用单位本身就是受害者,他们对使用更换节能机电设备(产品)的规定期限并不知情或不熟悉相关要求。
三是许多节能设备能效提高有限,更换设备获得的收益远小于投资成本。如部分2014年采购使用的设备,按使用寿命可以使用20年以上,但到2016年就已经属于淘汰设备,企业更换需要较大投资,导致使用单位没有更换积极性。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企业节能的积极性,建议相关政府部门采取措施,从加强监管、制定扶持政策等方面入手,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高耗能设备,提升能源效率,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作贡献。
首先,要加大对假冒产品的惩处力度。国家发改委、工商、质检、经信委等主管部门应相互协同,严厉查处淘汰机电设备(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对相关企业加大处罚力度,防止假冒伪劣节能产品流入市场。
其次,要合理确定使用单位节能机电设备(产品)的更换规定期限。对期限内更换节能设备的使用单位给予足够的奖励和补助,对逾期未更换节能设备的使用单位加大查处力度。
再次,要加强对企业节能技改的监管,实行阶梯补贴政策。即对高质量、技改水平高的企业给予更多的财政补贴,提高监管效率和加快补贴资金审核结算进度,使补贴资金尽快回流至优秀企业。
第四,还要对主动节能企业施以政策援手。国家发改委和税务部门应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参与碳中和,允许参与企业把自愿减排的资金列入企业公益支出科目,酌情给予企业税收减免优惠,这方面可以借鉴上海的经验。上海作为全国碳交易试点城市,为加快工业节能改造升级,2017年出台《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对于节能技改项目按照6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扶持,对于更换或新购置“能效领跑者”节能电机的使用单位,提供100元/千瓦和60元/千瓦不等的节能补贴,提高了使用单位的积极性。希望能将这一先进经验在全国推广,鼓励企业自愿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