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山东省成为全国第一个出台“两高”行业碳排放减量替代的省份。
《替代办法》适用的“两高”行业范围包括炼化、焦化、煤制液体燃料、基础化学原料、化肥、轮胎、水泥、石灰、沥青防水材料、平板玻璃、陶瓷、钢铁、铁合金、有色、铸造、煤电等16个行业上游初加工、高耗能高排放环节新建(含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环保节能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质量提升等不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除外)投资项目。
《替代办法》明确了四大替代源:一是企业关停、转产减少的碳排放量。二是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减少的碳排放量。三是拟建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可再生能源、清洁电力替代化石能源减少的碳排放量。四是通过其他途径减少的碳排放量。
同时,替代源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替代源原则上为“两高”行业规模以上企业2021年1月1日后形成的碳排放削减量。替代源在公示公告的“两高”行业清单且数据可监测、可统计、可复核、可验证的,可不限于规上企业。二是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形成的碳排放削减量。
核算替代量时,替代量为建设项目碳排放量乘以行业系数。不同的行业碳排放系数不同,石化化工行业中,炼化项目行业系数为1.5;焦化、煤制液体燃料、基础化学原料、化肥、轮胎项目行业系数为1.2。
根据《办法》,山东省把碳排放减量替代纳入环评管理,将碳排放控制从末端移到前端。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要审查建设项目和替代源碳排放量测算是否科学、准确,替代源是否真实、可行。替代源碳排放削减量未落实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