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30日。
7月26日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宋继宝就《条例(草案)》作出了说明:
我省现行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制定、2018年修正,虽然在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目标、内容、方式等均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重大修订后,《办法》已难以适应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部分内容甚至与新修订的《固废法》相冲突,因此,为保持与上位法一致,适应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新形势,废止《办法》的同时制定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势在必行。
《条例(草案)》共设五章五十九条,包括总则、监督管理、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聚焦“主体污染防治责任落实、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跨省非法转移、建筑垃圾循环利用、浒苔等灾害性藻类处置、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与监测、塑料垃圾污染治理、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等关键环节和核心问题。
聚如如资讯整理关于塑料垃圾污染治理条款如下: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农用薄膜残留监测,并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单位指导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鼓励、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竹木制品、可降解塑料制品等塑料替代产品,推行塑料制品绿色设计,鼓励塑料制品生产者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塑料制品易回收利用性。
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农用地膜和塑料购物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塑料棉签等塑料制品以及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采取措施减少包装物的使用。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遵守有关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农用地膜、塑料制品或者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