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企业是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建筑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年耗能在200万吨标准煤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前三分之一,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
第二类企业是第一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中等水平。第三类企业是除上述第一类、第二类以外的企业。国资委根据企业能源消耗、
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适时对企业类别进行调整。
《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应积极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将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导向和目标要求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围绕主业有序发展壮大节能环保等绿色低碳产业。将节能降碳与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预算,保证资金足额投入。中央企业应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加强并购重组企业源头管理,把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尽职调查作为并购重组的前置程序。
中央企业应组织开展绿色低碳技术攻关和应用,推进绿色供应链转型,高效开发利用化石能源,积极发展非化石能源,推进能源结构清洁化、低碳化,自觉履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责任,自觉接受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