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了《黄南藏族自治州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省首部关于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了州、县(市)、乡镇政府、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村、社区等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工作中的职责;针对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经营者、经营场所管理者、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等从禁止、限制、鼓励角度设置了行为规范,以达到社会共治的效果;规定了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理,替代材料及产品的引进、推广、使用等方面应当采取的措施;规定了对经营者销售、提供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条例》共二十六条。根据《条例》,黄南州境内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条例》规定: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遵循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有序推进的原则。
《条例》规定:商场、药店、书店、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以及旅游、住宿、邮政、快递等行业,应当使用可降解塑料袋、纸袋、布袋等包装袋;餐饮外卖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可降解塑料餐具等替代品。农用薄膜销售者不得采购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用薄膜。农用薄膜销售者、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黄南州坚持“小切口、有特色”立法要求,在全省先行制定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对依法加强“白色污染”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洁净青海”建设具有重要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