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在国内、欧美都要被禁止使用了,这是真的还是假的?”一次氟化工业内会议上,来自浙江脉通智造(集团)有限公司市场部的田艳忧心忡忡地问道,“最近我们做医药器械的企业都非常关心这个问题。我们公司做热缩管产品需要用到氟乙烯丙烯共聚物(FEP),上游的氟材料如果被禁,我们下游怎么办呢?”
今2月,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公布了欧盟五国建议禁用约一万种PFAS的提案,要求从2025年开始限制PFAS广泛使用,引起氟化工及上下游从业者的担忧。新提案是否会落地?会在何时落地?又将产生怎样的影响?为此,笔者联系了多位业界专家分享自己的看法。
对人体健康损害受关注
PFAS被称为“永久化学品”,其定义之下包含全氟辛烷磺酸 (PFOS)、全氟辛酸 (PFOA)、全氟己基磺酸(PFHxS)和六氟氧化丙烯二聚酸(也称GenX)等约12000种有机氟化合物,有些已在全球工业和消费品中使用了70多年。
据SGS科技电子产品限用物质测试服务部全球负责人吴梅介绍,限制PFAS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四个特点:生态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蓄积性以及远距离迁移性。从工业生产排放到最终的废弃物,PFAS都有可能对空气、土壤、水质造成污染,并且由于人体难以代谢这类物质,所以PFAS的蓄积会严重损害人体健康。
她补充道:“PFAS的远距离迁移性让各国都无法‘独善其身’。因此只有全球携起手来,共同对PFAS进行管控,才能真正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健康的生存环境。”
各国已出台部分限制措施
作为《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第一批缔约国,我国长期重视对PFAS的管控。2022年,国务院发布《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提出对PFOA、PFOS、PFHxS的管控要求;今年6月,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更是出台了建立PFASs治理示范区的研究项目。
据悉,《斯德哥尔摩公约》是目前唯一的全球性PFAS管控公约,其对PFOA及其盐和相关物质、PFOS及其衍生物、PFHxS及其盐和相关物质的管控已经生效。但吴梅指出,欧盟REACH法规附录ⅩⅦ的限制物质清单也值得企业特别重视。
“《斯德哥尔摩公约》只提出要管控,具体措施则需要各个经济体因地制宜。欧盟是第一个提出要管控PFAS的,也是目前规则制订最清晰的,其现行法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示范效应。”吴梅解释说,目前欧盟REACH法规附录ⅩⅦ已经对C9~C14 PFCA及其盐和相关物质进行管控。
“美国不是《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国,但美国对PFAS也有自己的管控方式。”吴梅进一步谈道,“对于暴露风险较高的产品,比如食品包装材料、炊具、纺织品等,美国多个州有着更严格的PFAS监管要求;而对于其他类别的产品,则有PFAS物质及其含量的信息披露要求。”
欧盟新提案尚未生效
此次欧盟提出的提案尚未被EU POPs或《斯德哥尔摩公约》响应,但多位专家都认为“靴子迟早会落地”。“从欧盟对PFAS各物质的管控历史看,其中存在一定规律。”吴梅分析表示,PFOS、PFOA两种物质都经历了被纳入REACH附录ⅩⅦ、被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被列入EU POPS,最终为避免重复管控而从REACH法规附录ⅩⅦ删除的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斯德哥尔摩公约》对管控物质进行增列,它不会像附录ⅩⅦ那样间接起作用,而是会直接影响到我国氟化工企业。虽然今年2月发布的提案只是针对附录ⅩⅦ的,但依照以往经验,还是建议企业提高关注度。”吴梅说。
“欧盟对PFAS的非必要用途管控正在征求意见中,建议氟化工及下游企业密切跟踪。”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首席科学家肖学智也表示,一旦欧盟确定对PFAS或PFAS中某类化学品封禁,若其他主要生产、使用国也随之跟进,即便我国没有管控要求,在华的氟化工及下游企业的相关产品出口也将面临不小压力。
“国际公约对我国生效的纳入管控物质和纳入我国《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等环保管理要求中的物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相关法规要求予以落实;对于《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国际环境公约正在审议纳入管控的物质,建议企业提高关注度,早做应对准备;对欧盟等新的管控动向,建议持续追踪研究。”肖学智总结道。
加强管控不等于全部封禁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PFAS禁令牵涉到的产品数量极大,如果全部禁止使用,将对整个氟化工行业乃至下游造成巨大打击。“应该不会都禁掉吧?”关心此事的北京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副总经理马永锋提出了自己的判断,“PFAS如果真的要禁,整个产业链都会受到影响。”
对于这种情况,肖学智表示:“因为PFAS种类众多、应用广泛,部分PFAS化学品现阶段仍具有不可替代性,短时间内很难全面封禁。从美国的情况来看,他们现在已采取行动淘汰商业使用PFOS、PFOA,但也不是禁掉所有PFAS。”
吴梅也分析道:“像FEP、特氟龙这些材料,它们属于PFAS聚合物,虽然与PFAS小分子的环境和毒理学特征有所不同,但在生产制造以及排放的整个过程中会生成大量PFAS小分子,进而破坏环境。因此,我们将之称为PFAS高风险材料,广义上讲这些也在管控范围内。”
吴梅还表示,此次欧盟针对PFAS禁令的提案是留有豁免空间的:一是某些应用已有其他法规管控,需考虑与其他现行法规协调;二是针对某些特殊用途产品,可给出6.5年或13.5年的豁免有效期。“不过PFAS有多个物质清单,测试方法也未制定,豁免的具体情况还不明朗。具体的应对方案和管控细节,我们也在持续追踪和研究。”她说。
针对PFAS管控的趋势,上海聚氨酯工业协会会长、原上海华谊集团副总裁魏建华教授也提出,希望所有置身氟化工行业的企业、单位加强合作,共同迎接国际上不断更新的环保挑战,未雨绸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