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四川某发电公司诉北京某环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公开开庭审理,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双方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北京某环保公司违约,依法判决北京某环保公司向四川某发电公司支付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款289万余元及利息。
2021年12月14日,四川某发电公司就采购碳排放配额发布比选公告,当日北京某环保公司向其发送《报价表》并载明了交易配额数量、单价、交割时间及违约责任等,提供碳排放配额46万吨,含税单价44.7元/吨,并在《报价表》后附“拥有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持有证明”,同时承诺“若我司无法完成上述承诺,贵司可在市场上按商业合理的方式购买与合同交易标的等量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如有差价,应由我司补足”。次日,四川某发电公司向北京某环保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确定北京某环保公司为中标人。后北京某环保公司以市场原因为由申请将签订合同、交割标的物时间延后至同年12月28日或之前,四川某发电公司仅同意延后至同年12月22日或之前。2021年12月22日,北京某环保公司致函四川某发电公司称因存在市场交易实际困难,提出补充协议或解除中标合约等。
四川某发电公司表示,获知北京某环保公司拒绝履约后,为保证自身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其立即与某石化公司联系,因时间紧迫,四川某发电公司基本没有进一步议价的余地,最终按含税单价51元/吨另行购买相应配额,双方于2021年12月23日交易完毕。
四川某发电公司认为,北京某环保公司行为违约,其应按承诺支付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款2891844.9元及利息,利息以差价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24日起算至差价款付清时止。
法院依法判决北京某环保公司向四川某发电公司支付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款2891844.9元及利息,利息以2891844.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至差价款付清之日止;驳回四川某发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案件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