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四项具体要求。一是认真梳理供气环节减少供气层级。各地要厘清天然气购进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合理规划建设省内天然气管道,减少供气层级。
二是合理制定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城镇燃气配气价格。天然气输配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省内管道运输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尚未制定管道运输价格的,要于2020年底前制定并对外公布;对新投产管道要及时制定价格;严禁管道运输企业自行制定管输价格或擅自收费。各地要根据《意见》制定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并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准许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
三是严格开展定价成本监审。各地要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对天然气输配企业的有效资产、准许成本等进行监审。
四是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