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吉林省工信厅法规处公布《吉林省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条例》旨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该条例明确了一系列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和职责,为塑料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条例》明确,所称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是指用石油基原料生产的,供消费者或经营者使用的,在自然环境或堆肥条件下,不能快速(两年内)降解的塑料制品。
《条例》提出,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实行名录管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和提供的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应当符合本省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相关标准,印制可降解塑料制品专用标识;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鼓励支持使用全生物可降解一次性农用薄膜实施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建设生物堆肥处理站,堆肥化处理一次性可降解塑料废弃物。
《条例》还规定对违法销售、使用、提供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以及假冒伪劣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个人和企业实施处罚,最高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