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石油和化学工业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促进检验检测机构的发展以及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石化联合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格认定是中国石化联合会依据本办法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检验检测技术能力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认定。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应为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获得资质认定。
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社会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应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知识,熟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关键技术人员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或同等能力)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具有5年以上相应专业的检验检测工作经历。
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有任命文件。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应具备正确进行检验检测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或可移动的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
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格认定的能力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
第十条从事特殊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和受理
检验检测机构获得资质认定后,可向中国石化联合会提出申请。中国石化联合会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检验检测机构。
第十二条组建评审组
中国石化联合会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专业领域范围组建评审组,评审组的组成需征得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
第十三条现场评审
评审组依据本办法、《石油和化学工业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认定评审准则》(简称为“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文件及有关技术标准等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可利用相应的资质认定评审结果,并对评审准则中石油和化工行业特定条款做现场评审。
评审组应根据现场评审结果和机构整改情况等,对机构的整改进行验证,提出评审推荐意见,提交评审报告等资料。
第十四条资格认定与证书
中国石化联合会委托国家计量认证化工评审组对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做出是否通过资格认定的决定。
对通过资格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由中国石化联合会颁发认定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复审
资格认定周期为6年,每6年实施一次换证复评审。
如获认定检验检测机构需继续保持认定资格,应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前3个月向中国石化联合会提出申请。中国石化联合会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以及评审结果,予以换发认定证书。
第四章管理
第十六条中国石化联合会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
第十七条获准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如发生下列变化,按资质认定的要求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同时报备中国石化联合会:
a)检验检测机构法人名称变更。
b)获准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法律地位和管理体制、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化;
c)获准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
d)认定范围内的检验检测依据的标准/方法、重要试验设备、环境、检验检测工作范围及有关项目发生改变;
e)其他可能影响其认定范围内业务活动和体系运行的变更。
第十八条处理与处置
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下列情况的,中国石化联合会撤销其认定:
a)有不诚信或影响公正性的行为;存在欺骗、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定要求的行为;
b)受到资质认定(CMA)机构相应处罚的;
c)获准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由于自身原因主动申请撤销的;
d)获准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不能履行规定的义务;
e)有恶意损害中国石化联合会声誉行为;
f)不按本办法接受管理的。
做出撤销的决定后,若检验检测机构再次提交申请,中国石化联合会视整改完成情况再次对其资格进行重新认定,依据认定结果按相关程序做出决定。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在资格认定的有效期内,有责任保持并改善其检验检测技术和设备的能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并接受中国石化联合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检验检测机构有权参加中国石化联合会组织召开的有关质量检验检测的各类型会议和活动,并免费获得相关信息刊物。获准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愿申请注销认定。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有权据实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有关产品质量及检验检测工作等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二条被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在认定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报告中加注该名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发布的《石油和化学工业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石油和化学工业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意见汇总表.docx
关于征求《石油和化学工业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