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4月1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正式公布。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2024年4月8日
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奖励制度,规范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石油和化工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是经中央批准的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石化联合会)主办的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最高质量管理奖项。
第三条 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旨在激励石油和化工行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应用先进质量技术,促进质量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引导全行业积极践行“质量强业”,持续推动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提升,为加快推进石油和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石油和化学工业强国提供坚实质量支撑。
第四条 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包括“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奖”,评选周期为2年。
“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授予石油和化工企业在通过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等手段持续提升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有成效、可推广、可借鉴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
“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奖”,授予为推动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促进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提升上具有显著示范带头作用的组织、项目和为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五条 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县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第六条 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高标准、少而精,优中选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石化联合会负责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石化联合会设立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质量、科技、安全、环保、标准化、信息化等领域专家学者、相关专业协会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石化联合会主管质量的会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石化联合会质量安全环保部。
第三章 评选范围
第九条“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的评选范围:
(一)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运用类成果。石油和化工企业运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促进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提高质量和效益,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二)现代质量技术应用类成果。包括石油和化工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质量管理数字化水平,增强产品全生命周期、全价值链、全产业链质量管理能力,促进质量管理模式创新的典型经验和做法;石油和化工企业应用绿色低碳先进技术,优化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管控系统,提高全流程质量控制水平,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的典型经验和做法等。
(三)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石油和化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取得的活动成果。
(四)质量信得过班组建设活动成果。石油和化工企业开展质量信得过班组建设活动取得的活动成果。
第十条 “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奖”的评选范围,其中:
(一)组织评选范围。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与石油和化工行业有关的各类组织。
(二)项目评选范围。与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有关的重大质量攻关、重点产品开发、具有重要意义的产品质量升级改造、重点工程建设、重大装备制造等项目。
(三)个人评选范围。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各领域从事质量岗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质量领导者,质量领域专家学者等。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的企业,应分别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其中:
(一)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运用类成果申报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
2.质量管理理念或方法已在本企业成熟运用1年以上,有效促进了本企业质量和绩效的提升,在行业内表现突出;
3.成果具有借鉴意义和推广应用价值。
(二)现代质量技术应用类成果申报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
2.质量技术已在本企业成熟应用1年以上,有效促进了本企业质量和绩效的提升,在行业内表现突出;
3.成果具有借鉴意义和推广应用价值。
(三)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申报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
2.小组按照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程序,运用质量管理统计方法开展活动,解决课题,完成小组活动目标;
3.小组围绕企业的经营战略、方针目标和现场存在的问题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取得显著成效,其经验有普遍推广意义。
(四)质量信得过班组建设活动成果申报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
2.班组按照质量信得过班组建设活动程序,结合企业和班组实际情况开展活动,完成班组建设活动目标;
3.班组围绕企业的经营战略和战略部署分解目标,本着“质量为顾客和其他相关方创造价值”的核心理念,开展质量信得过班组建设活动并取得成效。
第十二条 申报“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奖”的组织、项目和个人,应分别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其中:
(一)组织申报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2.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绿色发展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3.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4.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二)项目申报条件
1.由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负责实施,项目已经完成并通过所需的相关验收,项目实施周期中无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
2.代表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的发展方向,对促进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对行业和企业质量提升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
3.技术创新性突出,在关键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填补国内空白,替代同类产品进口,显著提升行业整体水平,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4.质量、效益、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环保等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三)个人申报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质量工作方针政策;
2.对所在组织或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3.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自愿申报。凡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申报条件的,均可自愿申报,并按照当年评选通知要求填写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组织推荐。“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可以通过对应的全国性专业协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石油和化工行业协会或所隶属的大型集团公司组织申报,也可以由企业直接向石化联合会申报。
“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奖”,需通过对应的全国性专业协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石油和化工行业协会或所隶属的大型集团公司等推荐单位组织申报。申报单位所属行业尚无全国性专业协会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尚未成立石油和化工行业协会的,可以直接向石化联合会申报。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六条 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组建若干材料评审组,组内评审专家由系统随机抽取确定。材料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打分,并提出材料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听取材料评审组评审情况汇报后,无记名投票产生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候选名单。
对列入候选名单的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奖申报组织和申报项目进行陈述答辩,并评议打分。对通过陈述答辩的申报组织、申报项目和列入候选名单的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奖申报个人,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组建现场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必要时,对列入候选名单的部分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申报成果,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组建现场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七条 征求意见。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将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候选名单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综合评审和征求意见结果形成书面报告,送评审委员会审议,由评审委员会投票产生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社会公示。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经石化联合会审核后,对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审查收到的异议材料后,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异议,组织进行异议调查,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
第十九条 表彰授奖。通过社会公示的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报石化联合会审定、批准后,由石化联合会公布获奖名单,并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奖牌或者奖杯。
第六章 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石化联合会通过网站、报刊、会议等形式,组织开展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获奖单位质量管理经验交流推广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获得者,优先推荐参评中国质量奖。
第二十二条 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获得者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获得者可在其品牌形象推广中使用获奖信息,但应注明获奖年度;不得将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用于具体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如产品广告、包装、说明等)。
第二十四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者奖章,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奖”实施动态管理,获奖组织、项目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者奖杯,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