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对外发布关于对有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航空航天结构件及发动机制造相关装备及软件、技术,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制造相关装备及软件、技术,航天服面窗相关装备及软件、技术,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根据公告,满足以下特性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相关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1.断裂强度≥40cN/dtex、初始模量≥1600cN/dtex且未加捻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参考海关商品编号:5402491010、5501900010、5503909010)。
2.由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制成的软质无纬布叠层(不经加压)在面密度≤5.3kg/m2的情况下,防1.1g标准模拟破片(17格令模拟破片FSP)V50≥700m/s(按照GJB4300A-2012附录B《弹道极限V50试验方法》测试)(参考海关商品编号:5806409010)。
3.生产上述1、2所列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包括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公告指出,由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制成的防弹头盔、防弹衣、防弹插板、防弹板(防弹装甲板、复合防弹板)等防护装备,以及用于制作防护装备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无纬布靶板的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