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信厅等七部门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进一步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优化化工园区布局和产业结构,提升化工园区绿色发展和安全发展水平。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信厅相关负责人表示,202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原《办法》)印发。经过几年的发展,化工园区发展存量土地不足、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的问题日益凸显,部分地区提出新设立及扩区需求,亟须明确细化扩区标准和新设立办法。
“结合自治区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发展实际,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信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原《办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最终形成了新《办法》。”该负责人介绍,新《办法》明确了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化工园区认定、扩区、复核等内容。在建设标准方面,新《办法》从园区设立、管理机构、园区选址、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约束性指标要求,是园区通过认定、复核、扩区的基本要求。
新《办法》要求,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方向要符合自治区确定的产业规划布局,具备较为完善、并有一定规模的产业链。规模以上化工生产企业不少于10家或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30%以上。
新《办法》进一步细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要求并提出,化工园区应具备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要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中水回用设施及明管、专管或“一企一管”输送的配套管网(管廊),实现园区内废水应纳尽纳、集中处理、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
在危险化学品项目入园方面,新《办法》要求化工园区要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评审)制度;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按需配套建设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
在危险废物处理方面,化工园区要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
在应急管理方面,化工园区需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以及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等。
据悉,新《办法》还新增化工园区扩区、复核、新认定和退出内容,明确基本要求、评价标准和工作程序,并首次提出化工园区取消资格后的管理。新《办法》提出,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工园区,要在一年期内完成整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年2月24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宁工信规发〔2025〕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起草背景。
1.落实国家关于化工园区工作部署的需要。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2021年12月份,工信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六部委制定发布《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明确提出各地要开展复核,按照不低于本办法要求的原则制定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2.规范全区化工园区扩区工作、新设立的需要。宁夏于2020年12月制发了《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并按照有关标准认定了10个化工园区(集中区)。2022年,按照国家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宁政办规发〔2022〕13号,下称原《办法》)。经过几年的发展,化工园区发展存量土地不足、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的问题日益凸显,部分地区提出新设立及扩区需求,亟须明确细化扩区标准和新设立办法。
(二)修订依据。
原《办法》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2日,按照工作安排,结合我区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发展实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等标准规范,对原《办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园区管委会意见后,形成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新旧差异
(一)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35条,分为总则、建设标准、化工园区认定、化工园区扩区、化工园区复核、工作程序、园区及项目管理和附则。
第一部分总则5条,提出《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化工园区的定义、开展评价认定管理的责任部门以及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建设标准14条,从园区设立、管理机构、园区选址、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约束性指标要求,是园区通过认定、复核、扩区的基本要求。
第三到第五部分7条,为新认定化工园区、化工园区扩区和化工园区复核,分别规定新认定园区、扩区、复核的基本要求、设立条件和提交材料等。
第六部分工作程序1条,对开展园区新认定、扩区、复核工作的流程予以明确。
第七部分化工园区管理共6条,从自治区、地级市、县(市、区)、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四个层次明确园区管理责任,提出属地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部分附则2条,对文件的解释权、承办机构以及施行日期进行明确。
(二)新旧政策差异。
1.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在总则中新增了“办法适用于全区化工园区认定、扩区、复核等事项管理”内容。
2.对未尽事宜作了补充。充分考虑国家《办法》已出台3年多的实际,部分依据文件已过时效,新《办法》在未尽事宜方面明确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管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建设标准进一步细化。将国家《办法》“建设标准”部分作为我区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的基本要求。同时,进一步细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要求,对化工园区对废水集中处理、中水回用设施、配套管网(管廊)建设要求进行了明确;对化工园区安全、环保专职管理等事项予以补充。
4.新增化工园区扩区、复核、新认定和退出内容。根据国家《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的通知》《关于印发 <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 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化工园区发展土地存量不足、区域发展需要等实际,增加新设园区新认定、园区复核、园区扩区内容,并明确基本要求、评价标准和工作程序,并首次提出化工园区取消资格后的管理。
5.部门职责进一步明晰。根据国家《办法》,按照自治区、地级市、县(市、区)、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四个层次明确园区管理责任,突出属地监督管理职责。化工园区在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相关管理工作按职能由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总队七部门单位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