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对《山东省轮胎氯碱化肥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国家、省重大项目及其配套项目明确不需要置换的外,轮胎、氯碱、氮肥建设项目应进行产能置换。
根据《征求意见稿》,子午线轮胎外胎、氯碱和氮肥产能折算比例按照1.05:1置换,其他轮胎产能按照1.2:1置换。
轮胎按照混炼胶加工能力或硫化能力核算,氯碱按照电解槽、电解单元规格型号及数量核算,氮肥按照合成氨产能折算。
《征求意见稿》要求,用于建设项目置换的产能,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必须停产,并在建设项目投产之日起半年内拆除生产装置。
据悉,为优化化肥轮胎氯碱行业布局,规范产能置换管理,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山东省工信厅于2019年11月开始,先后针对烧碱、轮胎等行业产能置换起草了实施办法,最终形成了《山东省轮胎氯碱化肥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