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世界化工大国,涉及危化品的场所大量存在。危化品在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但需严格管理。近期黎巴嫩贝鲁特重大爆炸事件,再次敲响警钟。
国务院安委办8月7日至17日迅即开展了明察暗访行动,检查对象是硝酸铵等爆炸性重点管控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港口货场。6个检查组赶赴11个重点省份,深入检查80家企业,共发现问题隐患423项,其中重大隐患42项、停产整顿企业12家。数字背后,暴露出一幕幕触目惊心的危险情形,一处处亟待消除的旧疾新患。
隐患一:违规储存随意销售
国内外曾多次发生过硝酸铵爆炸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硝酸铵主要用途是制作炸药和肥料,但由于其危险性,2002年9月30日起我国将硝酸铵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不得直接作为化肥生产销售。2020年5月,应急管理部、工信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告,将硝酸铵列入《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
然而,检查组发现,对于这样一种爆炸性危化品,一些企业风险意识淡薄,违规堆存、随意销售。例如,红河恒林化工有限公司虽取得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农用硝酸铵,而其2020年共签订700吨多孔硝酸铵的采购合同,而多孔硝酸铵多用以制作炸药。
检查组有关负责人认为,违规堆存、随意销售,与产能过剩有一定关系。全国现有硝酸铵生产企业40家,年产能约1000万吨,2019年产量约590万吨,全国实际年需求量约500万吨,且主要用于民爆物品生产。
检查组建议,合理规划硝酸铵产业布局,调整生产企业产品结构,增加安全性较高的液态硝酸铵产量,并鼓励硝酸铵和民爆物品生产企业上下游一体化发展,硝酸铵产品就地就近转化,减少储运环节安全风险。同时,严格限制新建、扩建硝酸铵建设项目。
隐患二:产品包装不规范、不完整
硝酸铵产品包装标识内容不规范、不完整,“一书一签”制度不落实,会严重影响化学品安全信息的有效传递。由此导致的操作错误、防范失误,屡次成为引发事故的“元凶”。
检查组发现,上述问题仍在一些企业存在。山西金恒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硝酸铵为原料,生产民爆物品的企业。在其固体硝酸铵存放库,由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等生产的两类硝酸铵产品包装上,均未告知产品有爆炸危险,未写明遇高温、撞击等会发生爆炸。
检查组建议,严格规范硝酸铵等爆炸性重点管控化学品“一书一签”制度的执行落实,硝酸铵产品包装应注明爆炸危险性,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
隐患三:安全管理存漏洞
高危企业的安全管理,本应高标准、高水平。但检查组发现,不少企业在这方面存在漏洞,比如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可燃和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设施管理、应急和消防设施维护等。
检查组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要组织开展针对性执法检查,并探索在涉及特别管控危化品的企业实施作业全过程录像制度,视频保存3个月以上备查。
检查组还发现一个新情况:一些地方要求对危废仓库实行封闭管理,而对可能带来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集聚风险重视不够;企业对危废仓库,往往投入不舍得、检查不上心,相关设施设备普遍缺乏、安全管理无人问津。
对此,检查组建议,各级安委办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危废仓库监管,对属性不明危废进行鉴别鉴定,同时建立完善环保设施安全评估评价机制,严防在环境污染防治中产生新的安全风险。
隐患四:贪图便利瞒报匿报
天津港、上海港、青岛港、宁波港,是此次明察暗访的4个重点港口。检查组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天津港已不再开展硝酸铵类等爆炸品的所有作业,上海港硝酸铵作业量较小,青岛港及港区内6家港口企业具有硝酸铵经营资质,宁波港12家港口企业具有硝酸铵经营资质,但上述港区不涉及硝酸铵储存的场所。
检查组发现,各大港区对危货的安全管理,正朝着数字化智能化加速迈进。然而,危险品瞒报、匿报、夹带等行为,令人防不胜防。例如,多家企业反映,一些托运人出于控制成本、贪图便利等目的,将危货申报为普通货物,将危险性高的危货申报为危险性低的危货,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货等问题。这些行为往往不易被及时发现,大大增加了集装箱运输、装卸和储存的安全风险。
对此,有关港口企业建议,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违规托运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