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严禁新建限制类和新(改、扩)建淘汰类化工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生产项目,实现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只减不增,原则上不再批准新设光气生产企业。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天然碱除外)、聚氯乙烯、纯碱(天然碱除外)、黄磷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控制引进涉及光气化、硝化、重氮化、偶氮化工艺以及硝酸铵、硝酸胍、硝基苯系物等爆炸性化学品等高风险项目,原则上非重大产业配套、产业链衔接或高新产品项目不再引进。
新建化工项目应当符合当地化工园区投资准入门槛。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应增加安全、环保方面的投入,适当提高投资准入要求;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搬迁入园项目,可适当放宽,具体标准由各市自行制定向社会公布。
通知明确,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内禁止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已经建设的,应按照相关规定,限期迁出。
在岸线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在长江、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 1 公里范围内,除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智能化、产品质量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外,严格禁止新建、扩建化工项目,不得布局新的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已批未开工项目,停止建设,按要求重新选址;已经开工建设的,严格进行检查评估,不符合岸线规划和环保、安全要求的,全部依法依规停建搬迁。长江、淮河干流岸线5公里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等重化工、重污染项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及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省政府认定的规范化工园区。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重污染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加快退城入园。
安全标准准入方面,禁止建设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落后生产工艺、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工艺设计、搬迁使用旧设备的新(改、扩)建项目。新(改、扩)建精细化工项目,按规定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禁止反应工艺危险度5级、严格限制4级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