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起涉嫌危险作业罪的执法案例,一起为企业仓库储存危化品气瓶,并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另一起为集装箱仓储物流场站的集装箱存放危化品。两起案例有个共同特点,那就是均为企业违法存储危化品。
当前,大部分安全事故都是企业违法违规所致。但此前在日常安全监管中,对未引发事故的重大违法行为只能施以行政处罚。这种以结果为导向的处罚标准,无疑大大增加了企业违法生产的侥幸心理。而危险作业罪入刑是将违法行为的排查与责任追究进行了前置,真正体现了“坚持源头防范”的原则,将有效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敬畏,防范化解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近年来,我国危化品安全生产压力居高不下。其原因之一,就是不少企业面对之前的同类企业事故调查结论,以及在相关应急管理部门的隐患排查后,对相关问题的整改措施跟踪不及时、落实不到位,致使同一地区、同一行业领域甚至同一企业类似事故反复发生。江苏响水天嘉宜“3·21”特大爆炸事故就是典型。在山东滨源化学“8·31”重大爆炸事故、江苏聚鑫生物“12·9”重大爆炸事故等涉硝事故发生后,天嘉宜公司明知硝化废料既是危化品又是固体废物,却为了节省每月100万元的处理费用,继续在仓库内违法储存大量硝化废料,最终引发灾难性后果。更有甚者,在“3·21”事故发生后,依然有涉硝企业在危废处置方面屡“警”不改或整改效果不佳,严重威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将危险作业罪入刑后,安全生产违法的成本大大提高,必须引起行业的高度重视。企业要进一步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对所在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心中有数,对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逐条与自己公司的设备设施、工艺布局、生产物料等实际情况进行比对;发现重大隐患及时下达整改令,并正确对待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自查及执法检查发现的、修正案所规定的“现实危险”情形,及时加以改正。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3·21”事故发生后,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保证了行业运行总体上安全有序。但安全生产容不得半点松懈,全行业必须把危险作业罪的相关法律条文领会落实,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更加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进而杜绝、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牢牢守住安全红线,为百姓、为公共治理编织更安全的防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