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中央企业、行业协会和有关科研机构:
为持续推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加快能源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切实保障关键技术装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根据《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8〕49号)和《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试行)》(国能发科技〔2019〕89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要求,现就2021年度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属于能源领域的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为国内率先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批量取得市场业绩的能源领域关键技术装备,包括前三台(套)或前三批(次)。
二、申报程序
(一)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由研制单位或研制单位联合用户企业提出申报,鼓励研制单位联合用户企业共同申报,并按要求报送《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请报告》(申报材料要求详见《评价办法》)。
(二)各地方发改委(能源局)、有关中央企业负责组织本地区、本企业的申报工作,经审核同意并汇总后统一上报我局。
(三)我局将按照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将在我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列入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并在国家能源局网站发布。
(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其示范项目享受《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和《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8〕49号)中明确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