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现行《安全生产法》为2002年制定,2009年和2014年进行过两次修改,今年是第三次修改。“这部法律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处罚方式更严、惩戒力度也更大。”宋元明表示。
据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刘伟介绍,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的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是建立了以下几项重要法律制度。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
二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隐患排查整治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修改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
三是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次修改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最重要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