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七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的规定,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程序,决定对合肥鑫标化工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七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的规定,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程序,决定对合肥鑫标化工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