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发布了《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
2010年,国务院出台《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为我国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和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年,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条例》要求制定并公布了《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
2016年10月,议定书第28次缔约方大会达成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18种氢氟碳化物(HFCs)被纳入议定书管控范围,成为第九类受控物质。2021年9月15日,《修正案》对我国正式生效。我国在议定书框架下履行HFCs管控的新要求,须将HFCs纳入《清单》,作为我国逐步实施HFCs削减的法律依据。此外,鉴于十多年来我国涉ODS有关行业的发展,以及履约要求的不断提高和细化,也有必要修订完善原清单,确保对议定书受控物质的全口径管控。
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是进一步完善《清单》的管理范围:增补新的受控物质。根据《修正案》履约要求,纳入18种HFCs,并注明其主要用途和削减义务。明确“受控物质”的定义。将议定书第1条第4款“受控物质”定义以脚注形式纳入《清单》,进一步明确了受控物质是指,议定书附件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特别指明,应包括该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此种受控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二是使《清单》和议定书附件所载内容保持一致:针对原清单CFC-113和CFC-114因中文化学名称未包括其异构体的情况,将CFC-113(化学式C2F3Cl3)的中文化学名称由“1,1,2-三氯-1,2,2-三氟乙烷”修改为“三氯三氟乙烷”,将CFC-114(化学式C2F4Cl2)的化学中文名称由“1,2-二氯-1,1,2,2-四氟乙烷”修改为“二氯四氟乙烷”,从而相应地将异构体CFC-113a、CFC-114a等纳入《清单》,与议定书附件所载受控物质保持一致。按照现行议定书附件内容,增列部分受控物质的全球升温潜能值(GWP),以确保《清单》与议定书的内容一致。
根据《修正案》履约要求,我国须自2024年起将HFCs生产和使用冻结在基线水平(基线是2020至2022年HFCs平均值加上含氢氯氟烃基线水平的65%,以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计算),2029年起HFCs生产和使用不超过基线的90%,2035年起不超过基线的70%,2040年起不超过基线的50%,2045年起不超过基线的20%。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履约要求研究制定并出台HFCs有关政策措施。一是开展《中国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修订工作,研究HFCs削减整体战略,提出未来优先实施削减的领域、路线图、政策管理措施等。二是根据议定书要求,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21年12月15日前对HFCs进出口实施许可证管理。三是制定出台HFCs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管控政策,以明确的生态环境要求和产业政策指引,表明我国切实履行《修正案》的态度。四是深入研究并适时对HFCs的生产、销售、使用等实行配额、备案管理,以确保我国顺利实现2024年及其后各年度的HFCs生产和使用履约目标。五是已于2021年9月10日印发《关于控制副产三氟甲烷排放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1〕432号),明确了议定书对副产HFC-23履约要求及相关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