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于201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将国际环境公约转化国内法规的条例,为我国履行《议定书》、实现ODS淘汰及管控目标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工作依据,为国家提供了一个全面有效管理ODS的框架和体系。
近年来,随着国际公约新进展和国内履约实践,对《条例》修订提出了现实要求。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启动《条例》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六章 50 条,其中修改 37 条,新增 13 条,删除 4 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增列氢氟碳化物,修改《条例》名称;建立准确定义和用途分类,实现精准管理;完善管理体系,突出源头管控;衔接现行法律法规,丰富监管措施手段;强化法律责任,确保有违必罚、罚必有依;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保障可持续削减淘汰。
据了解,自1991年加入《议定书》以来,中国已全面停止了全氯氟烃(CFCs)、哈龙、四氯化碳(CTC)、甲基氯仿(TCA)和甲基溴(MBr)五大类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受控用途的生产和使用,超额完成第一阶段含氢氯氟烃(HCFCs)淘汰任务,如期实现了《议定书》规定的各阶段履约目标。截至目前,中国已累计淘汰ODS约28万吨,占发展中国家淘汰总量的一半以上,为全球履约成功贡献了中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