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促进能源资源高质量配置利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四部分内容,共14条。
通知明确“两高”行业范围,主要包括炼化、焦化、煤制液体燃料、基础化学原料、化肥、轮胎、水泥、石灰、沥青防水材料、平板玻璃、陶瓷、钢铁、铁合金、有色、铸造、煤电等16个行业。
此次范围在山东省政府原定的16个“两高”行业基础上,做了进一步调整。调整后仍为16个行业,但部分行业内容发生了变化。原甲醇行业调整为煤制液体燃料,并增加了烯烃、乙二醇;原电解铝行业调整为有色,并增加了电解铜、电解铅、电解锌;将原氯碱、电石、醋酸3个行业整合为基础化学原料,具体包括氯碱、电石、醋酸、黄磷;将原陶瓷行业中增加了卫生陶瓷。
根据通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联合建立并动态调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和“两高”行业企业清单,各市要将节能减煤任务分解落实到重点用能单位,并加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减煤目标评价考核力度。
通知要求,严守“两高”行业能耗煤耗只减不增底线,重点明确16个“两高”行业新上项目必须落实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对新建煤电、炼化、钢铁、焦化、水泥(含熟料和粉磨站)及轮胎项目,实施提级审批,由省级核准或备案。新增年综合能耗超过5万吨标准煤“两高”项目,须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委窗口指导。国家布局山东省的“两高”项目单独下达的能耗煤耗指标,可按国家规定用于项目建设。
山东将实行“两高”行业闭环管理。通知明确,通过关停和改造提升腾出的“两高”行业能耗和煤耗指标,只能专项用于新上有利于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两高”项目建设。非“两高”行业挖潜腾挪的能耗煤耗,不得用于“两高”项目建设。
山东省制定实施“两高”行业产能整合能耗煤耗保障工作方案,明确高耗能行业跨区域转移时,整合腾出的能耗煤耗指标,分行业按照不同比例实行有偿收储,有关部门已经研究制定了细化方案。原则上,除焦化、煤电等行业合理确定省级收储和市级留存比例外,其他“两高”行业按照各50%比例确定。
山东省统筹谋划、精准用好“十四五”能耗增量,主要明确统筹用好3550万吨能耗增量指标,1500万吨能耗指标分配各市,其余省级留存使用。
通知明确,省级留存指标重点支持非“两高”项目建设,对于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重大“两高”项目,可采取“过桥”方式支持,但必须按期返还。
通知鼓励,对于全省统筹布局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建成投用后形成的能源增量,50%由省级统筹,50%留给所在市;对光伏发电等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成投用后形成的能源增量全部留给所在市;对“十四五”期间,建成投用的核电机组能源增量,50%由省级统筹,50%留给所在市。